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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買房 分手後房歸誰?

??非婚同居是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關系破裂後易產生情感傷害與財產紛爭。從2011年至今4年間,越秀法院共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案件12件,其中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案件1件,涉及財產糾紛的案件有11件,主要集中在同居期苗栗縣公司向銀行借款間的財產分割。

??案例一:

??無法證明出資不能分割房產

??高明與李丹(均為化名)曾為同一單位科室同事,1994年初同居,同年男方帶女方到國外共同經營餐館和做生意。同居期間,雙方多次往返於中國、美國等地,經營所得的共同收入也一起共同使用。

??2013年6月,李丹離開美國回到中國。高明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用共同資金購買瞭廣州兩套房產,均登記在李丹一人名下。近期高明發現李丹一人回國私自換掉其中一套房屋鑰匙,有私吞該房產之嫌,於是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雙方對大沙頭路的房屋各擁有50%的所有權。

??庭審中,李丹分別提交瞭《房屋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發票等資料,證明自己分別在不同時期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合共2089908元,高明雖然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但認為李丹的購房款實由他變賣房屋所得500000元、變賣股票800000元,以及其生意夥伴歸還欠款900000餘元所構成,並非李丹一人出資,但李丹對此不予認可,而高明也未能就此提交相應的證據。故法院最終判決認為高明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涉案房產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所得,因此不能認定是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官說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分割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該財產由雙方共同出資的、並在同居期間獲得的,才能依法分割。本案中,被告對於原告購房的資金來源不予確認,同時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購房款項均通過被告名下銀行賬戶轉賬至賣方賬戶,加之原告對其陳述未能舉證證實,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案例二:

??同居期間生女

??要求女方撫養

??1995年初,蔣麗與程亮(均為化名)在廣州相識戀愛,並於同年6月起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領取結婚證。雙方在1996年6月生育女兒小程。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來卻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進而感情破裂,程亮認為二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隨即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並要求小程隨蔣麗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女兒大學畢業時止。

??蔣麗同意解除同居關系並撫養女兒,但蔣麗表示自己沒有工作,自己和女兒現在都住在自己父母傢中,故要求程亮支付每月4000元的生活費。程亮則表示自己做一點小生意,月收入大約1萬元,由於目前生意不好,無法支付每月4000元的撫養費,並表示如果生意有好轉,願意多付撫養費。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撫養費的金額上,最後法院認為原告程亮主張的2000元屬於合理范圍,因此支持瞭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對於非婚同居產生的子女撫養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洲子洋重劃區任何問題免費諮詢房屋信貸利率件的若幹意見》第9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對於撫養費的認定,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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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3-04/07125978663000838816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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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iew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